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旅人(機場篇)~攜帶有價證券(轉載)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有價證券總面額達等值1萬美元以上應申報

關稅總局表示,財政部、法務部、中央銀行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97)年5月8日會銜發布訂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除外幣現鈔總值達等值1萬美元以上應申報,和目前出入境規定相同外,另增列有價證券總面額達等值1萬美元以上者自本(97)年5月10日起應向海關申報的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0條規定,將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關稅總局表示,應申報之有價證券的申報範圍為無記名有價證券,包括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關稅總局籲請出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務必遵守規定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關稅總局新聞稿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