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7日 星期二

旅人(機場篇)~入出境泰國攜帶外幣新規定(轉載)

近日泰國財政部公告
入境或出境泰國之旅客如攜帶超過2萬美元或其等值之外幣,必須填寫申報單向該國海關申報,特別提醒國人赴泰旅遊應注意該申報新規定。

如欲瞭解詳細通關規定,可向承辦旅行社、航空公司或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洽詢,以免莫名受罰造成損失。

---------------

另,入出境我國之旅客攜帶現鈔及有價證券之申報規定如下:
一、新臺幣︰以6萬元為限。
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限額時,應在入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或攜入。

二、外幣︰現金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申報並向海關辦理登記;
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依法沒入。

三、人民幣︰以2萬元為限。
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就限額攜帶;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依法處以沒入。

四、有價證券:總面額達等值1萬美元以上者,應向入境海關或出境海關服務檯辦理申報。
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達等值1萬美元以上者,應向入境海關或出境海關服務檯辦理申報;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申報或申報不實者,海關將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部分等值價額之罰鍰。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