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罾仔、畚箕罾或三腳虎,以近海、沿岸作業為主;在夜間以燈船(火船)利用燈光誘集魚群,由網船(罟母船及罟子船)負責撒網捕魚之共同漁撈作業。由於是以燈光誘導魚群靠近後撒網捕捉,所以稱之為「火誘網」。因為不拖網,所以馬力較小,捕獲的魚以表層洄游的魚居多。台灣沿海水域洄游且具有趨光性的魚類很多,漁期為農曆4月下旬至10月下旬,盛漁期為農曆7月至9月,漁獲物主要為小卷、白帶魚、鯖魚、剝皮魚等。
早期「焚寄網漁船」出海捕魚須用三艘船共同作業,一艘是點燃多束火把來誘魚群稱為「火船」,另兩艘是在後面拖著漁網圍捕,稱為「罟船」;每次出航都須動用三艘船、12位船員,十分耗力、費時。後來捕魚技術進步,漁民在船上掛滿集魚燈取代「火船」,船的兩邊各裝上一支活動「張網竹竿」取代「罟船」,又稱為「棒受網漁船」。改良後,不但操作簡便,人力也由12人減至3~5人,因而大受歡迎。
一位解說員告訴我:「焚寄網人力由12人減至3~5人,因而大受歡迎。棒授網在野柳有很多是單人或2人作業,也因此使得船隻增加而漁獲卻因此而減少,是喜?是憂?我問天…」
焚寄網是一種掛著燈光(集魚燈)的魚網,下網捕魚時將燈光打亮,吸引趨光性魚類好奇前來,因此必須晚上才能作業,但部分魚群因強光造成白化而死亡,這種捕魚作業引起爭議。
對於長年在強光下工作的漁民而言,強光造成的視力受損也是一項隱憂。
棒授網的發展和光源製造是有絕對關聯的,以其光源特性可分為四個時期:
(一)綁竹子或木材燃燒而製造光源時期,作業範圍在距岸三浬以內之灣澳。
(二)石油火時期,又稱磺火時期。方法是用布片沾油燃燒,在此一時期也有人以電石(磺)為光源燃料。
不管以重柴油或以磺礦為製造光源燃料,易遭灼傷或磺火爆炸,作業時非常辛苦且危險。
(三)電燈時期,漁民普遍改用蓄電池製造光源,但蓄電量有限。
(四)漁船主機帶動發電機發電製造光源時期。
又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台灣海域燈火漁業漁船燈光強度限制標準:
每艘小型魷釣漁船的集魚燈燈光強度上限180KW、中型魷釣漁船為250KW。
距岸3浬以內,燈光限制在5KW以下;
距岸3至12浬以內限制在10KW以下;
距岸12浬以外不予限制;
娛樂漁業漁船限制在5KW以下;
人工魚礁區、漁業資源保護區之海域禁止以燈火漁業之漁法作業。
單顆傳統集魚燈泡為2KW,若在距岸3至12浬以內作業,依燈光強度限制標準規範,換算集魚燈數為5顆以下。
(~野柳地質公園解說員)
2 則留言:
請問您所說的「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內容,我在漁業法怎麼查不到?
是修法或是法律名稱有誤?
應是「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誤繕為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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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44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
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
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
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
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
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
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
九、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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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四一○六○號函
一、臺灣省政府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府農漁字第○一五八八五號公告之「本省海域燈火漁業漁船燈光強度限制標準」,茲因該府已於八十八年完成組織精簡,是項公告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二、有關貴府訂定旨揭管理規範時,請依本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農漁字第八九一三四○二二九號函相關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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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44條公告燈火漁業管理規範原則
中華民國92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21341011號令
一、燈火漁業禁漁區至少以海岸至距岸三浬為範圍,倘超過三浬至十二浬間海域設有資源保育設施者,得一併劃為燈火漁業禁漁區。
二、每艘漁船之集魚燈燈光強度上限為一八○千瓦。
三、訂定燈火漁業管理規範時,請依本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農漁字第八九一三四○二二九號函有關「各級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公告之海域漁業資源管理相關事項」之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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