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罾仔、畚箕罾或三腳虎,以近海、沿岸作業為主;在夜間以燈船(火船)利用燈光誘集魚群,由網船(罟母船及罟子船)負責撒網捕魚之共同漁撈作業。由於是以燈光誘導魚群靠近後撒網捕捉,所以稱之為「火誘網」。因為不拖網,所以馬力較小,捕獲的魚以表層洄游的魚居多。台灣沿海水域洄游且具有趨光性的魚類很多,漁期為農曆4月下旬至10月下旬,盛漁期為農曆7月至9月,漁獲物主要為小卷、白帶魚、鯖魚、剝皮魚等。
早期「焚寄網漁船」出海捕魚須用三艘船共同作業,一艘是點燃多束火把來誘魚群稱為「火船」,另兩艘是在後面拖著漁網圍捕,稱為「罟船」;每次出航都須動用三艘船、12位船員,十分耗力、費時。後來捕魚技術進步,漁民在船上掛滿集魚燈取代「火船」,船的兩邊各裝上一支活動「張網竹竿」取代「罟船」,又稱為「棒受網漁船」。改良後,不但操作簡便,人力也由12人減至3~5人,因而大受歡迎。
一位解說員告訴我:「焚寄網人力由12人減至3~5人,因而大受歡迎。棒授網在野柳有很多是單人或2人作業,也因此使得船隻增加而漁獲卻因此而減少,是喜?是憂?我問天…」焚寄網是一種掛著燈光(集魚燈)的魚網,下網捕魚時將燈光打亮,吸引趨光性魚類好奇前來,因此必須晚上才能作業,但部分魚群因強光造成白化而死亡,這種捕魚作業引起爭議。
對於長年在強光下工作的漁民而言,強光造成的視力受損也是一項隱憂。棒授網的發展和光源製造是有絕對關聯的,以其光源特性可分為四個時期:
(一)綁竹子或木材燃燒而製造光源時期,作業範圍在距岸三浬以內之灣澳。
(二)石油火時期,又稱磺火時期。方法是用布片沾油燃燒,在此一時期也有人以電石(磺)為光源燃料。
不管以重柴油或以磺礦為製造光源燃料,易遭灼傷或磺火爆炸,作業時非常辛苦且危險。(三)電燈時期,漁民普遍改用蓄電池製造光源,但蓄電量有限。
(四)漁船主機帶動發電機發電製造光源時期。
又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台灣海域燈火漁業漁船燈光強度限制標準:
每艘小型魷釣漁船的集魚燈燈光強度上限180KW、中型魷釣漁船為250KW。
距岸3浬以內,燈光限制在5KW以下;
距岸3至12浬以內限制在10KW以下;
距岸12浬以外不予限制;
娛樂漁業漁船限制在5KW以下;
人工魚礁區、漁業資源保護區之海域禁止以燈火漁業之漁法作業。
單顆傳統集魚燈泡為2KW,若在距岸3至12浬以內作業,依燈光強度限制標準規範,換算集魚燈數為5顆以下。(~野柳地質公園解說員)